註1:上表所列學歷、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均須符合,並限於口試前一日(含)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伍、二、(四)),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
註2: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文件,並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以資格不符論。
註3:各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4: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5: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財金資訊公司認定為主。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