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115年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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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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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資格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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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資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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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5
訂單成立
步驟 6
文件檢附

甄試類別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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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程式設計人員-台北地區(D31110104)
口試得加分條件
( 請於自傳及工作履歷中說明,並檢附具體之佐證文件 )
1. 熟悉 JAVA/WebService/JavaScript/ J Query/SQL/.NET
2. 應用系統規劃建置或系統設計經驗 ( 須提供實例說明 )
3. 具有 Open API 或微服務程式開發實作經驗尤佳 ( 須提供實例說明 )
4. 具有相當於全民英檢中級以上英語檢定證明 ( 詳附錄 )
   或 2 年以上英語系國家學經歷證明。
 
※曾任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信用合作社、郵政公司、農漁會信用部、農業金庫、電子支付機構及金融周邊產業(如各結算機構、信用卡組織)等行業或機構或軟體公司合計5年(含)以上之工作經驗,並能提供相關實績或文件資料,得以8職等進用。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單一機構未滿六個月工作經驗,不予採計
另符合上述職等所需年資後,得依相關資歷按每滿 2 年提高一級支薪方式辦理,
    最多提高至所核定職等之第六級為限(試用期滿後為該職等第七級)。
如有作業需要,須能配合於假日或夜間加班。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

(1)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皆須繳驗):

A.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學位(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認)證之學歷證件。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法務人員類組」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如未能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交畢業證書影本,須先檢附學生證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並於成績單影本空白處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學位(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註2.報名「筆試測驗類別」者,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均須符合,並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5年7月11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各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且單一機構未滿六個月工作經驗,不予採計。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註3.報名「書面審查類別」者,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均須符合,並限於報名截止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請務必於115年6月10日17:00(含)前依網頁說明填妥基本資料並上傳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參點第三項)。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各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且單一機構未滿六個月工作經驗,不予採計。未於期限內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取消報名資格。符合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惟台灣票據交換所保有書審准駁之權利,得視實際報名狀況,依招募需求擇優參加第二試(口試);報考者須通過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上傳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

註4.英語檢定對照標準,請參考「附錄、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所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註5.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台灣票據交換所認定為主。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