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5年第二次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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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助理理財人員-桃園區(B71116137)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英語檢定成績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口試得加分相關證照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5年5月30日(含))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工作經驗除「大型主機程式設計人員」可包含派遣(駐)外,其餘甄才類別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停薪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3.應考人依報考甄才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認定為主。

註4.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甄才類別,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並於上述文件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應屆畢業生如仍未服役,得先行報考,如錄取後經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通知進用時尚在服役者,得保留本次甄試之錄取資格,不受本簡章第拾點錄取及進用規範進用時間之限制,並請於役畢後15天內主動告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俾以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5.儲備菁英以分發北區為原則,惟為配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業務需要及錄取人員意願區域,得視員缺情形,調整分發至北區以外之單位。

註6.進用分發地區為北區,除另有標示外,包含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惟錄取「一般金融人員」者,為配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業務需要,得視員缺情形,彈性調整分發至原錄取地區之以下鄰近區域單位:

(1)北區:迴龍分行、龜山分行、林口分行、長庚分行。

(2)桃園區:林口文化分行、三峽分行、北三峽分行、鶯歌分行。

(3)嘉義區:新營分行、北新營分行。

(4)高雄區:屏東分行、屏南分行、東港分行。

(5)屏東區:大樹分行、大發分行、林園分行、旗山分行、美濃分行。

註7.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8.下列資安證照之有效期限認定標準如下:

(1) CND、CSA、ECSA、CHFI、CTIA、ECIH、CPENT: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 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 EC-Council 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累積 3 年至少 120 點 EC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2) CSSLP、CC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30分CPE,累積3年至少9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3) SSC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分CPE,累積3年至少6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4) CIS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40分CPE,累積3年至少12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5) CISA: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6) CISM: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註9.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