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及筆試科目詳細內容,請詳閱本次甄試簡章第19頁至第47頁說明。 (一)新進行員類,請詳本次甄試簡章第19至26頁。 (二)專業人員類,請詳本次甄試簡章第27至47頁。 二、注意事項: (一)資格條件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繳驗下列相關文件,且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面試)。 (二)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組:具備參加第二試(面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並於成績單影本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學位(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三)報考「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行政庶務行員(身心障礙人員組)」類別者,請務必於115年4月30日(星期四)17:00前上傳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1.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註記原住民族身分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申請日期須為115年3月1日(含)以後始為有效)。 2.行政庶務行員(身心障礙人員組):於錄取名單公告日(115年6月23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因申請補(換)發需一定期程,尚未能於效期屆滿前,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換發申請者,請參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相關規定,並請及早辦理。 (四)資格條件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均須符合,並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5年6月13日(含))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且須於第二試(面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各甄試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等經歷。 (五)英語檢定對照標準,請參考本次甄試簡章「附錄、華南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六)營業單位係指公民營銀行分行。若服務於區域中心,請檢附實際對外服務客戶、辦理業務推廣之證明文件,以利資格認定。 (七)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八)應考人依報考甄試類別,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面試)。通知參加第二試(面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華南銀行認定為主。 三、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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