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別,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歷年成績單影本,並於上述文件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註2.報考「一般行員(原住民組)」、「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者,請務必於115年3月24日(含)前上傳身分證明文件。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報名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註3.報名書面審查類別者,請務必於115年4月7日17:00(含)前,依網頁說明填妥基本資料並上傳報名證明文件。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取消報名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符合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惟彰化銀行保有書審准駁之權利,得視實際報名狀況,依招募需求擇優參加第二試(口試);應考人須通過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4.報名筆試測驗類別者,上表所列之學歷、工作經驗、專業證書等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5年5月16日(含))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
註5.應考人依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本簡章第肆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得入場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彰化銀行認定為主。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