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目一
國文(國語文常識、閱讀測驗)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交通法規、法律常識及基本機械常識)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駕駛」專業證照:領有中華民國合法有效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但自96年2月1日起以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2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且於執照上未加註「兼具職業大客車駕駛資格」者不得報考。
註3.應考人於第二試(口試)當日須提供115年12月10日(含)以後申請的公路監理機關開立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正本,且須記載「無違規肇事紀錄」,若有肇事紀錄則視為資格不符,亦不得要求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4.工作經驗資格條件,統計至報名截止日【115年11月18日(含)】止,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5.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等資格,皆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6年1月9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
註6.第二試(口試)當日請繳交申請日期為115年12月10日(含)以後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無肇事證明書)正本」、「公立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正本」各乙份。
※公立醫院不包括公辦民營醫院、私立醫院、診所及健檢中心,非公立醫院檢查者,不得參與第二試口試測驗,請留意取得該檢驗報告所需時程,及早申請檢驗,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註7.應考人符合甄選類別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於報名期間不須先行郵寄報名資料,於第二試時再進行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相關資格審查。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中央銀行認定為主。
註8.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