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職)以上畢業,並已取得畢業證書者。但曾受警察養成教育、專業訓練,或曾受軍事訓練並擔任士官以上職務者,不在此限。以高中職或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資格報考者,應繳交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不得以結業證明書代替。
(1)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2)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繳驗下列相關文件,且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三試:
A.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B.大陸地區學歷(皆須繳驗):
a.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學位(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C.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認)證之學歷證件。
身體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請依簡章附表「健康檢查表」格式,經公立醫院體格健康檢查合格;非公立醫院檢查、經檢查有任一項不合格或第三試報到時未攜帶「健康檢查表」正本者,不得參與第三試(口試)測驗。請留意取得該檢查報告所需時程,及早申請檢查,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1)公立醫院不包括公辦民營醫院、私立醫院、診所及健檢中心(請參考甄選專區公告之公立醫院資訊列表)。
(2)檢附第三試(口試)日前1個月內(即115年3月12日(含)以後)合格之健康檢查報告正本(格式如簡章附表,須含胸部X光攝影及血液、尿液等基本檢查項目)。
(3)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不得參與第三試(口試)測驗:
A.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B.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C.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檢查報告聽力若為「正常」可免除檢查聽力分貝測試。)
D.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
E.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F.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G.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H.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I.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J.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無「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第1項各款所定之情事:
1.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準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註)。
3.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依法停止任用。
8.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份。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10.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註: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第9條第2項:
前項第2款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者,無法完成喪失外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係因該外國國家法令致不得放棄國籍,且已於到職前依規定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出具書面佐證文件經外交部查證屬實,仍得任(派)用為本行職員,並以擔任不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之職務為限。
1. 科目二:行政院安全管理手冊、警察勤務條例、警械使用條例 ◎選擇題
2. 科目三:刑法概要 ◎選擇題
3. 科目一:作文及公文寫作 ◎非選擇題
一、應考人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於報名期間不須先行郵寄報名資料,於第二試時再進行資格審查。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中央銀行認定為主。
(一)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術科)。
(二)通知參加第二試(術科)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三)參加第三試(口試)者,請於第三試當日繳交申請日期為115年3月12日(含)以後之「公立醫院體格健康檢查合格表正本(如簡章附表)」,如未能依簡章規定按時繳交者,不得參加第三試(口試);應考人如有意願自行提供其他佐證資料(例如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正本),請一併於第三試(口試)報到時繳交。
二、本項甄選應試資格係採甄選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於甄選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選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