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115年新進工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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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工友-身心障礙組-高屏地區(B51115117)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註2.「駕駛」類別專業證照:領有中華民國合法有效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照,自96年2月1日起以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2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執照者不得報考。須提供115年8月6日(含)以後申請的公路監理機關開立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正本,且無肇事紀錄。

註3.「工友」及「工友-身心障礙組」類別工作內容注意事項:因工作內容包括庶務及勞務性工作,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審慎評估報考。

註4.報考「工友-身心障礙組」類別者,請務必於115年8月26日17:00前上傳錄取名單公告日(115年10月27日(含))前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註5.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均須符合,並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15年10月17日(含))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各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6.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臺灣銀行認定為主。

註7.上述需才地區「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註8.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