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報名「筆試測驗類別」者,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英語檢定成績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口試得加分相關證照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5年1月10日(含))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工作經驗除「大型主機程式設計人員」可包含派遣(駐)外,其餘甄才類別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停薪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3.報名「金融基測(FIT)類別」者,請務必於114年11月21日17:00(含)前,依網頁說明填妥各項報名資訊,並至台灣金融研訓院金才網(https://fen.tabf.org.tw/Job)新增履歷表。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取消報名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符合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名,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保有書審准駁之權利;應考人須通過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4.下列資安證照之有效期限認定標準如下: (1) CND、CSA、ECSA、CHFI、CTIA、ECIH、CPENT: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 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 EC-Council 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累積 3 年至少 120 點 EC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2) CSSLP、CC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30分CPE,累積3年至少9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3) SSC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分CPE,累積3年至少6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4) CIS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40分CPE,累積3年至少12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5) CISA: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6) CISM: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註5.進用分發地區為北區,除另有標示外,包含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惟錄取「一般金融人員」者,為配合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業務需要,得視員缺情形,彈性調整分發至原錄取地區之以下鄰近區域單位: (1)北區:迴龍分行、龜山分行、林口分行、長庚分行。 (2)桃園區:林口文化分行、三峽分行、北三峽分行、鶯歌分行。 (3)嘉義區:新營分行、北新營分行。 (4)高雄區:屏東分行、屏南分行、東港分行。 (5)屏東區:大樹分行、大發分行、林園分行、旗山分行、美濃分行。 註6.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7.應考人依報考甄才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認定為主。 註8.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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