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上表所列學歷證明、英語檢定成績證明、工作經驗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4年5月24日)(含)以前取得並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並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工作經驗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派遣(駐)、承攬、留停期間及替代役服役年資等經歷。
註3.請務必於114年3月31日(含)前,依網頁說明填妥基本資料並上傳報名資料(含履歷表及自傳)。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惟本項甄試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保有筆試准駁之權利,得視實際報名狀況,依招募需求擇優參加筆試。
註4.應考人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本簡章第陸點二),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認定為主。
註5.銀行:係指公民營銀行,不含任職於農漁會、信用合作社、郵政或保險、證券等非銀行之金融機構。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缺漏、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試期間發現者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