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均須符合,筆試類別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4年12月13日(含))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各甄試類別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停薪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等非正式員工經歷。 註3.報考「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者,請務必於114年10月29日(含)17:00前上傳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1)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請上傳於114年12月22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證明文件需於進用時仍為有效期間內)。 (2)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請上傳於114年10月1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 註4.報考「企業永續(ESG)專業人員」、「財產管理專業人員」者,請務必於114年11月12日(含)17:00前上傳報名文件,以利資格審查。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應考人須通過書面審查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5.英語檢定對照標準,請參考「附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英語檢測標準對照表」。 註6.營業單位係指公民營銀行分行,不含總行各部處室、區域中心、作業中心等。 註7.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8.應考人依報考甄試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書審)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認定為主。 註9.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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