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中小企業銀行114年度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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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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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 5
訂單成立
步驟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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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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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法務儲備人員(法令遵循、洗錢防制、催收)-高雄屏東地區(E11109106)
※進用職等/級得調整條件:
( 單一銀行未滿六個月工作經驗,不予採計。)
1. 自109年起曾任法務相關工作1年以上者,以6等8級資格進用。
2.自109年起曾任公民營銀行(不含農漁會、信用合作社及郵政)催收、債管、法務工作經驗2年以上者,以7等1級資格進用。
須於口試時提出服務機構開立職務經歷證明。
※請注意:

註1.資格條件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文件,並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以資格不符論。

※部份甄試類別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影本。

註2.報考「一般行員(原住民組)」、「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者,請務必於114年2月6日(含)前上傳身分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1.一般行員(身心障礙組):請上傳於114年3月31日仍為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證明文件需於進用時仍為有效期間內);

2.一般行員(原住民組):請上傳114年1月1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

註3.各甄試類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報名時毋須提供,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報考學歷及資格條件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4年3月22日)(含)以前取得並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並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各項報考資格證明文件請務必及早準備和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

註4.報考類別如應具備工作經驗或擬適用進用職等/級得調整條件中之工作經驗者,應於口試當日繳驗下列文件(限於114年3月22日(含)以前取得)不得補繳或補件,進用職等/級得調整條件請參考各類別「學歷及資格條件」說明。應具工作經驗者,應繳驗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均須檢附)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派遣(駐)、承攬、留停期間及替代役服役年資等非正式員工經歷。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請參閱甄試簡章第19頁說明)

註5.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