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14年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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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組:海外分行資訊人員-臺北市【派赴海外分行(含大陸地區)】(C82109115)
口試得加分條件 ( 具備下列項目之一 )
1. 已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資訊技師證照、經濟部 ITE 證照、勞動部乙級以上電腦軟體相關技術士。
2. 已取得原廠專業認證管理員證照,如 MCSE MCSA IBM Certified System Administrator RHCSA LPIC 等。
3. 熟悉 MS Active Directory Hyper-V VMware MS Exchange MS System Center 、容器化 (K8S) 等管理實務經驗。
4. 具備國內外銀行金融業務實務經驗或資訊系統程式開發、維運實務經驗。
5. 熟悉 Java Web jsp Html CSS JavaScript jQuery Ajax Java Spring Boot Python Django Node.js 等技術。
6. 熟悉 Mysql Oracle DB PostgreSQL MongoDB Redis 等數據庫。
7. 具備 Linux 系統維運實務經驗。
8. 具備防火牆或入侵防禦系統等網路安全相關工作經驗。
9. 具備交換器或路由器等網路管理相關工作經驗。
10. 具備海外分行相關工作經驗合計 1 年以上。
 
  報考人員於通過第一試,參加第二試報到時應簽立同意書,同意於國內完成各項專業訓練及實務歷練,依照銀行業務需要派赴海外分行,無法配合者請勿報考。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繳驗下列相關文件,且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口試或口試及術科):

(1)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皆須繳驗):

A.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學位(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認)證之學歷證件。

註2.各甄試類組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3.報考【專業人員類組】者,均須符合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並限報名截止日(114年10月8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請務必於114年10月8日17:00前至甄試專區上傳報名資格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完成上傳並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以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註4.報考【一般金融人員類組】者,符合簡章所列學歷、專業證書等資格,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文件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4年12月12日(含))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

註5.上表所列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

註6.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7.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

註8.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