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土地銀行114年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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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組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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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組:高資產財管業務企劃人員-臺北市(C82109111)
口試得加分條件(具備下列項目之一)
1.國內外碩士以上學歷。
2.善邏輯分析、良好跨部門溝通協調能力及表達能力。
3.法務及法律相關背景。
4.高資產專案經驗或主管機關往來準備經驗。
5.具備下列證照:
   (1)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2)美國會計師(CPA)
   (3)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4)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繳驗下列相關文件,且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口試或口試及術科):

(1)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皆須繳驗):

A.大陸地區大學及高等教育機構認可名冊之學位(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認)證之學歷證件。

註2.各甄試類組要求之工作經驗年資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職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3.報考【專業人員類組】者,均須符合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書、工作經驗等資格,並限報名截止日(114年10月8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請務必於114年10月8日17:00前至甄試專區上傳報名資格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完成上傳並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以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註4.報考【一般金融人員類組】者,符合簡章所列學歷、專業證書等資格,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文件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4年12月12日(含))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上述各項證明文件係指核發機關(構)核發之正式證書、合格證明(書)

註5.上表所列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

註6.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7.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

註8.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隱匿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