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註2.各職務類別所須具備之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限於114年6月16日以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應考人依各報考職務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主辦單位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得先行報考;應考人須通過履歷審查,始得參加各階段甄選。
註3.工作經驗年資計算,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留停期間、承攬、派遣(駐)及替代役服役年資。
註4.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組,應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於歷年成績單影本空白處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註5.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選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選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選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無條件同意終止勞動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