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114年新進工員甄試(身心障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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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選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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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身心障礙工員-台北總行(D21109101)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備英檢成績證明尤佳。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
※請注意:

1.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別,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2.請務必於114324()17:00上傳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須於錄取名單公告日(114526)仍為有效之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如所持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有效期限為114526日前,尚未能於效期屆滿前,提出身心障礙證明換發申請者,請參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相關規定,並請及早辦理。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3.所列學歷資格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4年5月17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

4.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中國輸出入銀行認定為主);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參點第二項),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5.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