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備英檢成績證明尤佳。
1.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報考之類別,若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檢附學生證影本及歷年成績單影本(須含至最近學期),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畢業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3.所列學歷資格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4年5月17日(含))前取得且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證)或驗(認)證程序),須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
4.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中國輸出入銀行認定為主);應考人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參點第二項),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5.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