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文件,並加附中文譯本:
(1)國外學歷: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皆須繳驗):
A.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認)證核可之畢業證書。
B.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3)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認)證之學歷證件。
※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以資格不符論。
※應屆畢業生請檢附學生證影本及至最近學期之成績單影本並親簽切結「如獲錄取後,因故未能於報到時繳驗學位證書,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二、有關各甄試類別所須具備之學歷、語言能力等資格條件,限於114年4月28日(含)以前取得並仍有效(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主辦單位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