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4年新進人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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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才類別:法務人員(二)-嘉義區(B71111119)

進用職等:

1. 以7等4級資格進用:已取得中華民國律師證書(已完成律師職前訓練)。

2. 以6等3級資格進用:未具上述資格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

英語程度通過下列任一語言測驗標準:

(1) 全民英檢(GEPT)中級以上複試檢定合格。

(2) 托福(TOEFL) IBT達42分或ITP達460分以上。

(3) 多益(TOEIC)達550分以上。

(4) 劍橋領思職場/實用英語檢測(Linguaskill)達CEFR Level B1以上。

(5) 國際英語測驗(IELTS)達4以上。

(6) 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150分、口試達S-2以上。

※請注意:

註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2.上表所列學歷證明、專業證照、英語檢定成績證明、工作經驗證明、口試得加分相關證照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13年12月27日)(含)以前取得(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並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工作經驗除「大型主機程式設計人員」可包含派遣外,工作經驗均不含在校期間工讀、實習、派遣(駐)、承攬、留停期間及替代役服役年資等經歷。

註3.應考人依報考類別,符合以上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本簡章第陸點二),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認定為主。

註4.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註5.下列資安證照之有效期限認定標準如下

(1)CND、CSA、ECSA、CHFI、CTIA、ECIH、CPENT: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 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 EC-Council 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累積 3 年至少 120 點 EC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2)CSSLP、CC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30分CPE,累積3年至少9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3)SSC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分CPE,累積3年至少6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4)CISSP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C)2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40分CPE,累積3年至少120分CPE,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5)CISA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6)CISM證照所載之到期日(expiry date)須晚於口試日期,如提供ISACA持續專業教育時數證明每年至少完成20小時,累積3年至少120小時,則視該證書為有效。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缺漏、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試期間發現者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不予進用;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職(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