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試得加分條件 ( 具備下列項目之一 )
1. 已取得高級金融管理師 (AFMA) 合格證書。
2. 已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 (CFA) 合格證書。
3.已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測驗合格證明書。
一、 科目一(30%):
註1.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
註2.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除報考「羽球隊人員」外,皆限於第二試測驗前一日(113年12月7日)前取得(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相關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主辦單位認定為主。
註3.報考「羽球隊人員」類組者,請務必於113年10月16日17:00前至甄試專區上傳報名資格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上傳者,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以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完成上傳並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
註4.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
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槓桿交
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 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核定之機構。
註5.應考人符合甄試類組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或口試及術科)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註6.本項甄試應試資格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