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1:甄試資格限於口試前一日(含)以前取得(含完成補發、換發或驗(認)證程序);符合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經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伍、二、(四)),核驗通過後始可入場應試。
註2: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學位(畢業)證書影本:學位(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繳驗相關文件,並加附中文譯本。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以資格不符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