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輸出入銀行112年新進身心障礙工員甄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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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試類別:身心障礙工員-台北總行(V1201)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備英檢成績證明尤佳。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且已取得畢業(學位)證書,以2等10級資格進用。
※請注意:

1.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1)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須提供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政府認可之機構)之驗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2)如未能出具已完成前項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2.請務必於112年3月25日(含)17:00前上傳證明文件,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須於錄取名單公告日(112年5月29日)仍為有效之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ATM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30元退還餘款)。

3.所列學歷資格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試前一日(112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含需補發、換發或驗(認)證者),並於第二試(口試)報到時繳驗。

4.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相關資格條件或工作經驗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前具名向辦理單位確認;未經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辦理單位認定為主);報考者須通過第一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通知參加第二試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相關資格條件通過後始可應試。

5.應考人所填報之資料及繳交證明文件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隱匿、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測驗前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如進用後發現者,即予解僱。